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第三批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0-06-16-00000035
  • 文 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0-06-16 10:28:57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大队、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计量知识产权监管股,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为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根据《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预警监测计划公告》工作部署,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县局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用钢筋、人造板质量监督抽查。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

此次建筑用钢筋、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具体工作安排详见附件1)。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种质量违法行为,由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和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县局上报后处理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并严格遵守《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预警监测检验任务承诺书》有关承诺。

(二)承检单位开展抽查工作时,要主动与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计量知识产权监管股和联系,并告知相关工作;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予以配合。

(三)承检单位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砚山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详见附件2、3)的要求,实施样品抽样、检验和判定;未经县市场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样品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工作文书使用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执法文书;如抽样人员在抽样工作中发现生产者、经营者涉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与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依法进行查处;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计量知识产权监管股报告。

(四)承检单位在检验报告出来后,将检验报告统一交县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计量知识产权监管股,由县市场监管局向抽检单位送达检验报告,承检单位还应将检验情况汇总表抄送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五)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时间,确保按时上报抽查工做总结和相关材料,并保证信息全面、准确。对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和填报相关数据的单位,出现严重检验质量事故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有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对承检机构工作完成情况监督考核和信誉评价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监督考核评价结果,可对承检机构实行降级处理。

联系人:黎焕(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计量知识产权监管股股长),18987609178。

附件:1.砚山县2020年第三批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情况一览表

         2.砚山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3.砚山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人造板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砚山县2020年第三批重点工业产品和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安排情况一览表

序号

抽查产

品名称

抽查完成时间

抽查

地区

抽查重点对象

抽查样

品数

检测项目

备注

1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江那镇

盘龙乡

流通

8

1.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之比、实测屈服强度与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最大力总伸长率)

2.工艺性能(弯曲)

3.化学成分(C、Si、Mn、P、S、Ceq)

4.晶粒度

5.重量偏差

6.横肋高、肋间距

样品数量:建筑用钢筋20个批次、人造板4个批次。

3

建筑用钢筋

2020年7月30日前

干河乡

流通

1

4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者腊乡

流通

1

5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蚌峨乡

流通

1

6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阿猛镇

流通

2

7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平远镇

流通

2

8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阿舍乡

流通

2

9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稼依镇

流通

1

10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维摩乡

流通

1

11

建筑用钢筋

2020年5月30日前

八嘎乡

流通

1

12

人造板

2020年5月30日前

江那镇

生产、流通

4

含水率、胶合强度、甲醛释放量




附件2

砚山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YSXCCGF 003-2020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2020-03-06发布                2020-04-10实施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可抽查牌号:HRB400、HRB500、HRB400E、HRB500E,可抽查公称直径:φ6mm~φ28mm)。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5

分类名称

建材

建筑钢材

2.2 产品种类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是由低合金钢经热轧成型,横截面通常为圆形、带有两道纵肋(或无纵肋)和沿长度方向均匀分布的横肋。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4 抽样

4.1 抽样基数、方法及数量

在流通领域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

对直条热轧带肋钢筋取样时,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的其中1捆钢筋,在该捆中随机抽取5根产品,每根截取长度为2000mm的热轧带肋钢筋(从距离端头至少0.5m处截取),逐根编号为1~5,再把每根热轧带肋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000 mm的样品,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标记a的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对盘卷热轧带肋钢筋取样时,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的5盘产品,在每盘热轧带肋钢筋上距端头至少2000mm处,随机截取1根长度为2000mm的热轧带肋钢筋,逐根编号为1~5,再把每根热轧带肋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000 mm的样品,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标记a的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4.2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在外包装明显位置粘贴上该批产品的标牌,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样品应由包装材料全部包裹,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均存放于承检单位。

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尺寸(横肋高、肋间距)

GB/T 1499.2

GB/T 1499.2


2

重量偏差

GB/T 1499.2

GB/T 1499.2


3

化学成分(C、Si、Mn、P、S、Ceq)

GB/T 1499.2

GB/T 1499.2


4

力学性能(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强度之比、实测屈服强度与屈服强度特征值之比、最大力总伸长率)

GB/T 1499.2

GB/T 1499.2


5

工艺性能(弯曲)

GB/T 1499.2

GB/T 1499.2


6

晶粒度

GB/T 1499.2

GB/T 1499.2


注:1、不测疲劳性能;

2、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

5.2 检验注意事项

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目视查验包裹是否有破损、封条是否完好等。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检验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 其它

8.1 本规范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适用于本次监督抽查。

8.2 本规范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并负责解释。

联系人:冯净、钟炜联系电话:0871-65199887、64197597



附件3

砚山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YSXCCGF 004-2020

人造板

2020-03-06发布                2020-04-10实施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细木工板、普通胶合板。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分类代码

4

407

分类名称

建材

人造板

 2.2 产品种类

细木工板是GB/T 5849中定义的细木工板。

胶合板是GB/T 9846中定义的胶合板。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人造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人造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销售额(万元)

≥12500

≥5000且<12500

<5000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5849-2016    细木工板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5 抽样

5.1 抽样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应抽取企业近期生产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

在生产领域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5.3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4 抽样数量

检样数量

备样数量

抽取1张,在其上制取检验样品:800mm×800mm×3块

抽取备样2张

说明:

a) 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b)产品抽样后将检验、备用样品直接分别封装,检验样品由抽样机构送达检验机构或委托受检企业送达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

5.5 样品处置

样品应用铝箔、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密封包装。检验、备用样品应分别包装,以尽量保障样品拆封前的密封状态。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撞击,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检验样品存放于承检单位。备用样品均存放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有义务对备用样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封条及样品,如封条或样品出现损毁视为受检企业自动放弃复检。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条款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

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含水率

GB/T 5849-2016

GB/T 9846-2015

GB/T 5849-2016

GB/T 9846-2015


2

胶合强度

GB/T 5849-2016

GB/T 9846-2015

GB/T 5849-2016

GB/T 9846-2015


3

甲醛释放量

GB/T 5849-2016

GB/T 9846-2015

GB/T 5849-2016

GB/T 9846-2015


注:1、甲醛释放量室外用胶合板不作要求;

   2、细木工板当产品为三层细木工板或表板厚<0.55mm时,胶合强度不作要求。

3、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

6.2 检验注意事项

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目视查验包裹是否有破损、封条是否完好等。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检验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 其它

9.1 本规范经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生效,仅适用于本次监督抽查。

9.2 本规范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并负责解释。

联系人:冯  净、钟  炜              联系电话:0871-65199887、64197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