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关于印发《砚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0-06-11-00000002
  • 文 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0-06-11 15:55: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山州农业农村局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山州财政局  文山州科技局 文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山州商务局 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山州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保监会文山监管分局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农联发〔2019〕33号)精神,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砚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砚山县财政局               砚山县工信商务局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砚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砚山县水务局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文山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文农联发〔2019〕33号),加快推进全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产业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的需求基本满足,优美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基本形成,水产养殖主产区基本实现尾水达标排放;大力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健康养殖示范面积达70%以上,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 98%以上,“三品一标”认证数量逐年递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到2035年,水产养殖布局更趋科学合理,养殖生产制度和监管体系健全,产品优质、环境优美、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的养殖生产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要以《砚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为依据,严格按照禁养区1607亩(迴龙水库、路德水库、白龙山水库、阿香水库)、限养区33192亩。养殖区19930亩的界定开展水产养殖,精确定位养殖区域,稳定水产健康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养殖水域滩涂占用,严禁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用途。

(二)科学设置养殖发展布局。根据全县渔业水域资源特点、增殖养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多规合一”要求,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全县重点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科学确定湖泊、水库、河流等公共自然水域养殖方式、规模和密度,合理调减公共自然水域投饵养殖,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大力推广稻渔综合种养,积极拓展养殖空间,提高稻田综合效益,实现稳粮促渔、提质增效。

(三)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稻渔综合种养是绿色生态的农渔发展模式,是渔业产业扶贫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对促进稳粮增收和水产品稳产稳产保供具有重要作用。砚山县共有可养鱼稻田18000亩,要坚持“以粮为主、种养结合、稻渔共赢、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提升坝区、拓展山区、开发新区的思路,加大宜渔稻田开发力度,完善田间工程,改善生产条件,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对沟坑占比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突出示范效应,辐射带动全县范围内积极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拓展养殖空间,提高稻田综合效益,农药、化肥施用量明显减少,实现稳粮促渔、提质增效。

(四)积极发展水库湖泊生态养殖。砚山县共有水库面积17300亩、湖泊5100亩,根据《砚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界定,除江那迴龙水库、江那路德水库、者腊阿香水库、江那白龙山水库4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含饮用水源地)划定为禁养区外,其余水面有机质多,水质较好,水生生物极为丰富,均较适宜开展大水面生态养殖。在不影响人畜饮水和农业用水的前提下,对宜渔水库、湖泊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科学评价水库湖泊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养殖容量,积极发展生态养殖。

(五)积极开展水产养殖示范创建。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为抓手,加强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引进示范,推广投入品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发展模式,促进农林牧渔业融合循环发展。积极组织位于《砚山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划定的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内,并符合《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的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大水面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措施,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用兽药减量行动。促进用水和养水相结合,对不宜持续养殖的区域实行阶段性休养。实行养殖小区或养殖品种轮作,降低传统养殖区水域滩涂利用强度。

(六)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鼓励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探索建立养殖池塘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鼓励水处理装备、集装箱养殖装备等关键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智慧水产养殖,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开展数字渔业示范。

  (七)完善养殖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养殖大户、家庭渔场、专业合作社、养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引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水域滩涂资源配置,加强对水域滩涂经营权的保护,合理引导水域滩涂经营权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健全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养殖户与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有机衔接。

(八)科学布设网箱网围。推进养殖网箱网围布局科学化、合理化,加快推进网箱粪污残饵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涉水保护地开展网箱网围养殖。以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等区域为重点,开展非法设置网箱围网的清理整治。

(九)推进养殖尾水治理。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重点整治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的问题,以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为抓手,要求池塘养殖面积大于20 亩,采取集约化养殖的,必须建设有沉淀池和养殖废水处理池,鼓励养殖户、养殖场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进行治理,推动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渔业、环保部门按照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的职责,密切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砚山县水产养殖绿色发展。

(十)加强养殖废弃物治理。积极探索水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模式,以渔业规模养殖为突破口,推进网衣、浮球等养殖生产副产物及废弃物集中收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网箱网围拆除后的废弃物综合整治,恢复水域自然生态环境。

(十一)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全县范围内的珠江流域禁渔区、土著鱼类繁殖栖息区等水域,开展以增殖放流为主要措施的渔业资源养护、水生态修复。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积极构建立体生态养殖系统,增加渔业碳汇。加强城乡水网坑塘沟渠整治,重构水生生态系统。

(十二)规范种业发展。立足高原特色淡水鱼类种质资源丰富的特点,加强县内土著鱼类育种、扩繁、推广和品牌打造,鼓励选育推广优质、高效、多抗、安全的水产养殖新品种。推动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推进“育繁推一体化'',鼓励支持重大育种创新联合攻关。支持标准化扩繁生产,加强品种性能测定,提升水产养殖良种化水平。完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种业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库和保护区建设。加强外来水生物种的引种试验、养殖管理和动态监测,避免外来水生物种对原生境和种质资源造成破坏。

(十三)加强疫病防控。落实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强化水生动物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提高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和“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对病虫害进行防治;推广健康养殖技术,使用高效低残留渔药;禁止使用硝酸亚汞、孔雀石绿、五氯酚钠和氯霉素;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建立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配置监测仪器设备,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手段,定期对砚山县养殖的水生动物病害进行调查,对渔业生产的病害做出区域性预测预报。加强渔业官方兽医、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强化监督执法,实施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

(十四)强化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主要依托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的行为。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以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药和违法使用其他投入品等行为。

(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建立健全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契机,进一步理顺水产品质安全检验检测职责职能,严格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估和能力验证,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加快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养殖企业和渔民合作社开展质量安全承诺活动和诚信文化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加快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优质水产品认证。

(十六)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积极发展养殖产品加工流通,支持水产品现代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从池塘到餐桌的全冷链物流体系利用效率,引导活鱼消费向便捷加工产品消费转变。推动传统水产养殖场生态化、休闲化改造,发展休闲观光渔业。实施水产养殖品牌战略,培育优质特色品牌,鼓励发展新型营销业态,引领水产养殖业发展。

(十七)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 国家级合作倡议,加强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政执法、增殖放流、产品认证、示范推广、科研合作、产品贸易等方面交流合作,推动外向型渔业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2019年2月15日,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国务院同意、专门针对水产养殖业的指导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水产养殖业的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推进砚山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科技推广机构要加强国家、省、州、县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措施的宣传,提高渔民绿色发展的意识,不断夯实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群众思想根基,将绿色健康发展理念深入到渔民群众中去,让他们树立起健康绿色养殖思想和理念。加强培训和示范推广工作,指导他们如何开展健康绿色养殖生产,推广健康养殖新模式,将新的健康生态养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生产实践中,不断的推广和扩大健康养殖的规模,积极推进绿色渔业、健康渔业、生态渔业的进程。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评价内容,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涉渔法律法规,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四)加大政策支持,争取资金投入。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投入,支持开展水产良种工程建设、水产养殖设施装备建设与改造、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重点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探索金融服务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绿色生态金融产品。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农业部门要积极与本级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财政部门加大对全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引导性投入,争取在产业扶贫、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展、国土整治等项目资金方面的统筹支持。

(五)强化科技支撑,做好技术服务。加强与高校和水产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加强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培养现代新型职业渔民。渔业科技推广部门要切实担起全方位技术指导的责任,积极做好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服务,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到位,促进全县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推广应用。

(六)加强执法监管,依法保护养殖者权益。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养殖生产经营主体遵法守法意识和能力。依托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偷鱼、电鱼、炸鱼、毒鱼、“三无”渔船及各类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严肃查处涉案当事人,切实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稳定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关系,依法确定承包期。落实水产养殖许可制度,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强水域滩涂养殖登记发证,依法核发养殖证。依法保护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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