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扶贫开发局砚山县财政局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砚山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0-11-24-00000042
  • 文 号砚扶贫联发〔2020〕3号
  • 信息来源县扶贫开发局
  • 发布时间2020-11-24 10:49: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扶贫部门: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更好地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砚山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现将《砚山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扶贫开发局          砚山县财政局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0年11月13日


砚山县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云开办〔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1)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3)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4)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纳入管理范围。

交通运输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工作规定执行,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等形式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涉及扶贫资金的行业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乡(镇)、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县乡(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建立以经营收入、乡(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到户类资产管护费用由农户自行解决;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乡(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县级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州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性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为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四)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六)县发改科技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金融办、县电力局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指导工作。

(七)各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省州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州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