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22 15:40:07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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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按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从2017年至2020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2.625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理。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5月1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04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