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22 15:42:54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088

砚山县渝砚钢化玻璃加工厂 :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6日对你公司生产玻璃、玻璃制品加工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废水收集池(沉淀池)上设有一个排放口(溢流口),池内生产废水从排放口流出至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壤地面自然渗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5月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05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