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城乡执罚决字〔2020〕第B1-053号)
发布时间:2022-12-14 09:05:28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875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销售分公司XXXXX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违法案

案由:加油站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案源:《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砚山县中石油XXXXX项目未经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违法案件的函》(砚建函〔2020〕12号)文件。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销售分公司XXXXX在2019年7月份左右进行停业改造后,于2019年8月24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就擅自投入使用。2020年1月20日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砚建消通【2020】第0101号)责令停止营业通知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销售分公司XXXXX不但不停业整改,又不能出具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还一直继续经营成品油,且拒不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9日《砚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处理砚山县中石油XXXXX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事宜的函》(砚消函〔2020〕1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20日责令停止营业通知书(砚建消通〔2020〕第0101号),2020年6月29日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询问当事人笔录(共2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0〕第B1-053号),告知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销售分公司XXXXX(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销售分公司XXXXX(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销售分公司XXXXX(X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