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城乡执罚决字〔2022〕第CX128号)
发布时间:2022-12-15 09:05:28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852

案件名称:XXX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案

案由: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

案源: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城市管理巡查发现。

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XXX于2022年10月30日在砚山县城市规划区道路步行街路段,未经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擅自用人力三轮车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袜子百货,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了该路段过往车辆的通行和城市市容市貌。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30日县城乡综合执法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询问当事人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下发《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城乡执罚先告字〔2022〕第CX128号),告知当事人XXX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XXX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XXX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于当日签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权利的声明。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XXX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