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0-10-02-00000039
  • 文 号砚政发〔2020〕24号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0-10-02 11:01: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

为有效保障县城道路畅通,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停车行为,缓解砚山县城停车难、行车难等突出问题。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以及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等文件规定,综合考虑砚山县城临时停车泊位实际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经营城市”理念,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完善城市功能,规范占道停车秩序,确保城区道路安全畅通。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机制,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维护道路正常秩序和公共资源有偿利用,改革创新,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二是推进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三是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建设。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1号令)。

(五)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六)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

(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

三、收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范围:砚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公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泊位。具体为:

1.已建成市政道路:在建成道路合理路段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人行道上设置摩托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管理。

2.在建和计划实施的市政道路,待条件成熟后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管理。

(二)停车泊位收费时间、车型、标准及计费方式

1.收费时间:8时至22时。

2.收费车型:小型汽车、小型货车(载重750千克以下)、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

3.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根据道路拥堵程度,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拥堵路段,二类为非拥堵路段,收费标准实行一类路段高于二类路段;拥堵路段类型由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后组织执行。具体为:

(1)一类拥堵路段:A.小型汽车(含载重750千克以下小型货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3元/车次收取,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单位,每30分钟加收1元。在同一停车位,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5(0.70元/天·㎡)元;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放在停车泊位上的,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收取。B.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免收停车费。

(2)二类非拥堵路段:A.小型汽车(含载重750千克以下小型货车):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2元/车次收取,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单位,每30分钟加收0.8元。在同一停车位,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5元(0.70元/天·㎡);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放在停车泊位上的,按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收取。B.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免收停车费。

(三)收费实施主体及收费管理

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主体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按城市道路占用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国库),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标准试行实施时间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规定2年的试行期,期满后继续收费的,申请单位在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制定收费标准。

(五)收费工作要求

1.收费主体应当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依法整治各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行为,清理各种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施,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城市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依法打击县城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中各种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行为,净化社会秩序。

2.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应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有准确的计费工具和合法的收费票据。同时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引导车辆有序行驶、停放,负责停车泊位的维护。

3.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在执行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相应路段实行收费公示。公示栏应注明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和其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4.收费主体应做好收费人员上岗培训,提高收费人员依法依规收费意识,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服务。

(六)收费减免范围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市场监管执法、执勤车辆等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

2.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3.中小学、幼儿园涉及路段的停车泊位,上学前1小时、放学后1小时以内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

4.对在临时停车泊位边长期经营的商户,在低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月票制”或“年票制”收取停车泊位费,收费标准每天不低于最高标准(10.50元/15㎡)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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