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0-10-09 11:09:01     来源: 阅读次数:2449

《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制定。主要提出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的目标和工作措施,明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是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的重要依据。

一、《方案》出台背景及正常依据

(一)出台背景。为有效保障县城道路畅通,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停车行为,缓解砚山县城停车难、行车难等突出问题。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以及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周边县市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结合砚山县城临时停车泊位实际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并修改完善,制定本方案。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7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1号令);云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砚山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管理实施方案的批复》(砚政复〔2018〕28号)。

二、《方案》目标任务

合理调配县城道路公共资源,提高停车泊位资源配置效率。借助价格杠杆作用,调节居民的临时停车需求,增强公民公共秩序和公德意识。规范停车行为,保障县城道路畅通,维护良好市容市貌。明确车辆停放的保管责任,治理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乱收费行为。

三、《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对应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文件规定,在不突破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我县收费标准,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起草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第三部分为目标任务;第四部分为收费管理制度(方案的主要内容)。具体为:


(一)《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试行)方案》政策依据;

(三)《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方案》任务目标:合理调配县城道路公共资源,提高停车泊位资源配置效率。借助价格杠杆作用,调节居民的临时停车需求,增强公民公共秩序和公德意识。规范停车行为,保障县城道路畅通,维护良好市容市貌。明确车辆停放的保管责任,治理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乱收费行为。

(四)砚山县城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制度;

1.收费管理范围:已建成市政道路;在建和计划实施的市政道路,待条件成熟后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管理。

2.停车泊位收费时间、车型、标准及计费方式:

(1)收费时间:8时至22时;

(2)收费车型:小型汽车,小型货车(载重750千克以下),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

(3)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一类为拥堵路段收费标准:A.小型汽车(含载重750千克以下小型货车)停放: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自停放起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3元/车次收取,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单位,每30分钟加收1元,在同一停车位、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5元;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在停车泊位上,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收取。B.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免收停车费。

二类非拥堵路段收费标准:A.小型汽车(含载重750千克以下小型货车)停放: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收费,自停放起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首小时(含1小时)按2元/车次收费收取,首小时以后以30分钟为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单位,每30分钟加收0.8元,在同一停车位、每辆车每天停车收费最高不超过10.5元;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停放在停车泊位上,按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收取。B.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免收停车费。

3.收费实施主体及收费管理:收费主体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按城市道路占用费全额上缴县财政(国库),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收费标准试行时间:2年。

5.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工作要求:收费主体应当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依法整治各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行为;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应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有准确的计费工具和合法的收费票据。同时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引导车辆有序行驶、停放,负责停车泊位的维护;做好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在执行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相应路段实行收费公示。公示栏应注明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和其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收费主体应做好收费人员上岗培训,提高收费人员依法依规收费意识,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服务。

6.收费减免范围: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市场监管执法、执勤车辆等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中小学、幼儿园涉及路段的停车泊位,上学前1小时、放学后1小时以内免收临时停车泊位费;对在临时停车泊位边长期经营的商户,在低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月票制”或“年票制”收取停车泊位费,收费标准每天不低于最高标准(10.50元/15㎡)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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