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40328-532622159811
  • 文 号砚政发〔2024〕8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03-28 16:39: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现将《砚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文山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文化兴滇”的工作要求,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推动我县文物保护利用,增进文化自信自强,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对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类别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

(二)普查内容。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文物本体保护情况和毁损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等信息和资料。

三、主要任务与成果应用

(一)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对“三普”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当前保存状况。

(二)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配合省、州文物局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辖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三)健全公布体系,编制成果报告。规范执行文物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编制砚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和分析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摸清资源底数,实现资源共享。摸清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厘清全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并上报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构建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实现文物资源资产有效动态管理。根据普查结果,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按照程序,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实现文物普查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五)开展普查成果汇总,生成空间分布专题图,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以全县范围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分类生成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和汇总生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共享。

(六)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县级普查组的技术指导作用,组织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提高全社会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积极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四、技术路线

使用国家普查办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准确查清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

(一)熟练使用普查系统。预置所有“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作为复查参照;预置由省文物局统一提供的本辖区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新发现的成果以及相关行业名录等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预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信息。

(二)全面掌握普查标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统一提供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全面掌握国家普查办统一制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做好普查数据填报和成果汇总工作。

(三)组织开展实地调查。根据国家普查办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逐一核准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情况,掌握“三普”以来的变化情况和当前最新状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在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

(四)开展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组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州级普查办进行审核,国家普查办进行最终审核。

(五)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结合统计抽样调查的理论和方法,配合国家、省、州制定抽查方案,开展抽查样本的抽选、任务包制作、实地调查、内业审核、结果测算等工作。

五、普查机构

砚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成立砚山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

组  长:李  磊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陆帝桥  副县长

副组长:彭显波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莫献超  县政府研究室主任

郭帅红  县文化和旅游局长、县文物局长

成  员:刘海春  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游家刚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王忠亮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王文娟  县工信商务局副局长

陈文科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马琳娜  县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王  炜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丹丹  县民政局副局长

龙  通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国华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专职副总督察

杨本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余仲武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洪浦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邓继松  县水务局副局长

赖晓慧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黑绍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赵文见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陆金兰  县统计局副局长

罗丹黎  县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王银春  阿舍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权思仙  平远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李仕迪  稼依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周桂毓  维摩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吴发宝  江那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李采辑  盘龙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王炳达  八嘎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吴远文  蚌峨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鲜  超  者腊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骆礼龙  干河乡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李金艳  阿猛镇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化股和县文物管理所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做好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2.按照省、州普查方案制定全县普查工作方案;3.负责组织普查工作队和相关专家对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4.做好文物普查质量把控、数据审核、普查数据验收、信息简报等工作;5.组织好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人民武装部按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的通知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物普查工作;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与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务院、省和州的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县统计局加强普查数据统计分析的指导支持;县委党史研究室负责和协调涉及革命遗址、遗迹的事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项;县公安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无人机航拍空域许可、涉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事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和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重要工业遗产、农耕文化、水文化遗产等方面事项;其他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六、普查步骤

根据国家、省、州的部署,普查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

1.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县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县普查实施方案。2.建立普查机构,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县级、乡(镇)两级普查组,制定印发工作方案规划,并报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全面梳理归集“三普”登记的文物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4.安装普查综合管理系统、普查采集软件,完成数据准备与系统部署。5.组织骨干参加省州普查培训班,对全县普查队伍开展全覆盖培训。

(二)第二阶段:实地调查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1.对“三普”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调查。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3.进行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实地检查。

(三)第三阶段:认定公布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1.加强普查数据质量监管,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2.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联系对接省州专家组开展文物认定。3.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按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4.开展检查验收,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验收后,向州普查领导小组上报验收成果及总结,并将普查成果(涉密信息除外)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5.召开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统筹全县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有序开展工作。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包括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培训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等)经县普查机构合理测算后列入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县领导小组负责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工作纪律,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对所有普查成果实行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在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严肃追究责任。

(四)积极宣传引导。加强宣传工作,建立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普查工作进展。充分利用公众号、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全过程、多形式、多维度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生动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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