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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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砚政办规〔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省州驻砚科局级以上单位

《砚山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8826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6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砚山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砚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环境保护、财政、交通、公安、文广体旅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该按照砚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办法划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二章  绿线规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划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

(四)附属绿地;

(五)其他绿地。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化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仓储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对外交通绿地以及其他特殊绿地等。

第九条  砚山县城市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协调区。

城市绿地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十条  砚山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砚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在砚山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附属绿地建设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的,其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砚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手续,并进行环境测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建设。如因绿化建设需要收回该土地时,建设方应主动配合并无条件拆除该地块附着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因市政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砚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同时按照程序批准后方可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归还时,应当原地原样恢复绿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绿线界线,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讨论,并将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房屋、广告牌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擅自移栽、砍伐、侵占和损坏绿地、植被、绿化设施。

在规划绿地范围内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六条  砚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砚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依照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章  绿线规划


第二十一条  砚山县绿线规定范围包含在《砚山县绿地系统规划》中,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字解读】《砚山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砚山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