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文山州:文山州范围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燃气运营企业燃气营业许可的发放。
2.砚山县:砚山县范围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砚山县辖区范围内,有燃气经营的企业。
三、办理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第五、第六条。
四、实施机构
五、许可人员
(一)受理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审查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股股室负责人。
(三)决定人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
六、许可条件
(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新办许可的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如:《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2.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变更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管网设施运营范围不属于此情形)、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1.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
(1)变更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决议、任职通知等);
(2)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3)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及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供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6)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市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不予变更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予以许可任一条款的,不予批准。
(三)补办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1.予以补办许可的条件
(1)补办理由有关声明文件(必须说明补办理由;申明该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抵押作为其他用途);
(2)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3)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应当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市燃气经营许可补办申请表》。
2.不予补办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予以许可任一条款的,不予批准。
六、申请材料
表一 新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