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在云南省砚山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因特殊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持有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门批准,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予受理情形:未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妨碍公众交通出行和公众安全的及其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条。办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这些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方式:网上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因特殊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1)对城市公众交通出行无影响或无较大影响;
(2)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条件:
(1)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规划好挖掘的路段及时间;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
2.妨碍公众交通出行和公众安全的;
3.申请条件不符合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表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来源 | 备注 |
1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砚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