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24 18:30:48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056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规定,在云南省砚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

二、设定办理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网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不属于本事项申请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审批管辖范围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砚山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申请表

原件

1份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确实属于建设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3

与临时堆放、搭建等有关的图纸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