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24 18:35:04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1160

一、受理范围

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申请事项不适用该许可或者不属于属地管辖范围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办理依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

三、实施机构

本许可实施机构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广告设置及宣传品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张挂、张贴的宣传品是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进行设置;

3.广告设置及宣传品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

4.不妨碍他人的生产、生活。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规划地带;

2.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使用和维修的;

3.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其使用的;

4.坡形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

5.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的;

6.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7.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

8.影响民宅通风、采光或造成污染的;

9.破坏或影响建筑整体风貌的;

10.80米以上建筑顶部;

11.城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12.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13.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14.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15.利用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道闸等交通安全设施;

16.利用路名牌、公话亭、公共客运站台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交通指示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17.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和未预留广告位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18.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19.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0.在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信息。

21.在道路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22.除公共信息标识外,道路上单独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23.破坏建(构)筑物容貌以及立面形式、主要特征、轮廓线、天际线等的;

24.妨碍建(构)筑物的消防、采光、通风等功能;

25.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

26.除公共信息标识和建(构)筑物名称外,利用住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7.利用建(构)筑物玻璃窗、阳台粘贴、绘制、悬挂户外广告设施;

28.未征得建(构)筑物产权人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9.店招店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不相符;

30.建(构)筑物名称标识未设置在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31.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设置楼顶标识的;在外立面上设置镶嵌式标识,未在规划审批图中预留位置;

32.临街商铺的店招店牌未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或者门楣上方的,上下沿口之间的距离超过2米的,外露钢架等结构的;

33.同一建(构)筑物临街商铺店招店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未保持平齐,使用材质未趋于一致;

34.店招店牌的设置材料未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使用高耗能、劣质材料的;

35.店招店牌多层、重叠设置的;

36.含有经营商品品牌名称等内容。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户外大型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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