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砚山县稼依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凌涛;
(四)单位地址:文山州砚山县稼依镇文新路20号;
(五)邮政编码:663107;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6-3892032。
二、行政执法依据
砚山县稼依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年9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
2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29日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3年1月1日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 | |
3 |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2年9月1日 | 云政法〔2002〕110号 | |
4 |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2年10月1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 |
5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6.3.31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44号 | |
6 |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4年5月28日 | 云政发〔2004〕101号 | |
7 |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4年7月16日 | 云政办发〔2004〕165号 | |
8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4年2月27日 | 国办发〔2004〕21号 | |
9 | 《云南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 云南省人口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 | 2013年5月27日 | 云人口发〔2013〕26号 | |
1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 国家人口计生委 | 2011年7月22日 | 人口科技〔2011〕67号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8月27日 | 主席令第三号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月29日 | 国务院令第278号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8月27日 | 主席令第18号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林业部 | 1992年3月1日 | 林策通字【1992】29号 | |
15 | 《森林防火条例》 | 国务院 | 2009年1月1日 | 国务院令第541号 | |
16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2003年2月1日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 | |
17 |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2010年10月1日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 |
18 |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 云南省林业厅 | 2005年12月8日 | 云林林政【2005】222号 | |
19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2年5月1日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35号 | |
21 | 《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年10月1日 | ||
22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92年5月13日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 | 1989年12月18日 | 国务院令第46号 | |
24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2011年6月1日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1号 | |
25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 2011年6月1日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1号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55号 | |
27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9年1月1日 | ||
28 |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7年1月1日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年1月1日 | 国务院令第204号 | |
30 |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2月1日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2011年1月8日 | 国务院令第588号 | |
32 |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8年3月1日 | ||
33 |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4年1月1日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 |
34 | 《退耕还林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1月20日 | 国务院令第367号 | |
35 | 《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8年9月25日 |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 |
36 |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0年10月1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6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 |
39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1997年3月31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
4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 | 2015年5月1日 |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
41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云政发〔2013〕44号) | ||
42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文山州人民政府 | (文政发〔2013〕61号) | ||
43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文山州人民政府 | (文政发〔2014〕39号) | ||
44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林业部 | 1996年10月1日 | ||
45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3年11月1日 |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46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01月01日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 |
47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2015年9月1日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74号 | |
49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07年12月1日 | 建设部令 第162号 | |
5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4年1月21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村〔2014〕21号 |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十二项)
第一项:林木采伐审批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0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08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核发。
《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公路、铁路部门营造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
执法岗位职数:3人
分管领导:李天凯
执法机构负责人:许 斌
执法人员:许 斌(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2890)、赵应朝(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2889)、金汝鸣(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2888)。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报批表、林权人书面申请、林权人身份证明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采伐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再生育证核发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分管领导姓名:卢阳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谢富坤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谭忠鑫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YWS09924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生育服务证》;
3.送达阶段责任:办理《云南省生育服务证》后,公布情况、及时通知所在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夫妻未生育过孩子或者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相关文件的通知》(云人口发〔2014〕4号)附件2:云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申请条件:本实施方案所称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含收养子女)。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父母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二)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三)父母未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独生子女身份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独生子女身份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 一次性奖励金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2004年5月28日云政发〔2004〕101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本规定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条件的人口。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子女,给予下列“奖优免补”的奖励:奖: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000元。第八条 农业人口夫妻在其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及其子女给予“奖优免补”的奖励;在子女年满14周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免、补”的奖励,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第九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不属我省的一方,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户籍属我省的一方,可以给予“奖、免、补”的奖励,其中一次性奖金按500元发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户籍属我省的,可以给予“优、免”的奖励。农业人口夫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了有关手续后,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对其独生子女和存活方可以给予有关奖励。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请对象身份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申请对象身份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 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奖励金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2004年5月28日云政发〔2004〕101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本规定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条件的人口。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子女,给予下列“奖优免补”的奖励:免: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后,免除“一费”)。《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云政办发〔2004〕165号)第十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免费”的标准为: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实行“一费制”后,按省政府规定的“一费制”的标准执行。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奖励金申请对象身份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奖励金申请对象身份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 普通高中、大学阶段“奖学金”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2004年5月28日云政发〔2004〕101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本规定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条件的人口。《云南省计生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农村独生子女奖学金政策的通知》(云人口发〔2008〕54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入学起,对我省农村独生子女当年考取高中阶段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的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学金,分别为1000元、1200元、2000元。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大学奖学金申请对象身份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大学奖学金申请对象身份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七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 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2004年5月28日云政发〔2004〕101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本规定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条件的人口。第四条 对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子女,给予下列“奖优免补”的奖励:“补”: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96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108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120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现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本规定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云政办发〔2004〕165号)第四条享受“奖优免补”的人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补”: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违法多生育行为,现只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对象身份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对象身份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云南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发〔2008〕63号)。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如下:“一、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对象身份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对象身份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九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云南省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云南省人口计生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发〔2013〕26号)规定:2013年起,云南省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1、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2、资格认定标准: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独生子女死亡;(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单亲家庭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领取抚慰金。离婚的单亲家庭只要求单亲一方符合标准,前配偶在婚后的生育和收养行为不影响其领取抚慰金。3、发放标准:5000元/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人;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人。领取了抚慰金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退还已领取的抚慰金;领取抚慰金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再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或收养的一方应退还2500的抚慰金。《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云南省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对象身份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云南省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对象身份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
执法依据、条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村〔2014〕21号),于2014年1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村〔2014〕21号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主体,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李永海
执法机构负责人:朱紫棕
执法人员:朱紫棕(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6827)、李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6829)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市相关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执法依据、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于1993年5月7日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李永海
执法机构负责人:朱紫棕
执法人员:朱紫棕(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6827)、李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6829)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市相关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村民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内建住宅的审核、批准
执法依据、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号)于1993年5月7日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分管领导:李永海
执法机构负责人:朱紫棕
执法人员:朱紫棕(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6827)、李明(云南省行政执法证:YWS06829)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市相关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四十一项)
第一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自2009年0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盗伐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2、盗伐林木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4、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不足1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自2009年0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滥伐林木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2、滥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3、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4、滥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0株以上不足8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自2009年08月27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1、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0株,或者珍贵树木不足1立方米或者2株的,可以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不足1000株,或者珍贵树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2株以上不足5株的,可以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毁坏森林、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渡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1、致使特种用途林、防护林遭受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2、致使其他森林林木遭受毁坏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擅自开垦林地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开垦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以下的罚款;2、擅自开垦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种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行政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不足10株的,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2、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0.3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改变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2、擅自改变其他林地用途或者超范围使用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种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林地,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其他林地,情节轻微的,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违法运输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罚款;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运费,处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6、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运费,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项:非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反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造成树木死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树木死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项:移植一般野生树木不按规定补种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偿移植树木逾期不补种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2、无偿移植树木逾期不补种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项:违反规定连片采挖树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连片采挖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连片采挖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项:聚众哄抢林木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聚众哄抢林木不足3立方米的,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2、聚众哄抢林木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项: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5立方米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5立方米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项:毁坏新造林苗木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1、毁坏新造林苗木100株以下的,可以处损失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毁坏新造林苗木100株以上的,可以处损失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项: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达到标准的,追回部分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追回全部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采伐许可证、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04月29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订 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自2009年08月27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50%以下的,处更新造林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50%以上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处更新造林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八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0只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2、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0只以上不足20只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项:无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行政处罚种类:吊销狩猎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猎获物为10只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2、猎获物为10只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森林防火条例》(于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与损失树木数量相当的树木。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十一项:非婚生育,但未多生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项: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按规定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项: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无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细化,并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第二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项: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细化,并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第二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项: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执法依据: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细化,并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项: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执法依据: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细化,并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执法依据: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细化,并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第一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赔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于1993年5月7日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未明确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罚款、赔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于1993年5月7日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未明确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一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于1993年5月7日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未明确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二项: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
行政处罚种类:依法拆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扩大面积建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建房位置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文件,由村民小组收回住宅用地。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限期拆除扩大面积或改变建房的位置,视情节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三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按规定施工
行政处罚种类:依法拆除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拆除。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未明确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四项: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未放线便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种类:依法拆除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拆除。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未明确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项:在村庄内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依法拆除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在村庄内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报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于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
行政处罚种类:依法拆除和收回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三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拆除和收回。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未明确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七项: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
行政处罚种类:依法拆除和收回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三十三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退还;逾期不拆除或者不退还的,依法拆除和收回。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未明确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八项: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土地用途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其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文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改变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文件。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视情节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文件。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九项: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行政处罚种类:赔偿、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项: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清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第三十九条第九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清除,并视情节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一项:向村庄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人畜粪便
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清除、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2015年3月6日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向村庄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人畜粪便。第三十九条第九款: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限期清除,并视情节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八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二项)
第一项: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押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0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08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3、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4、事后监督阶段:依法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扣押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扣押财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林业公安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森林武警部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和乡林业工作站,有权依法扣留非法猎捕、出售、收购、携带和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产品及其猎捕、装载工具。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有权依法扣留无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3、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4、事后监督阶段:依法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强制执行(共八项)
第一项:代为补种树木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0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08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渡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4、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5、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3、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4、事后监督阶段:依法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3、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4、事后监督阶段:依法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恢复原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3、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4、事后监督阶段:依法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代为恢复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逾期不恢复的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代履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责任: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4、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5、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林业站
执法岗位职数:4人
执法责任:1、催告阶段: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采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2、批准阶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3、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4、事后监督阶段:依法对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八项: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强行拆除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又于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其他执法行为(共六项)
第一项:社会抚养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政法〔2002〕110号)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砚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3.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执法依据、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于1993年5月7日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3年6月29日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执法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又于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执法依据、条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于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充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3、公示阶段责任:初审通过的,依法进行张榜公布;4、决定阶段责任:审核通过的,转报县级住建部门审批;不通过的,应向当事人告知理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审
执法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又于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执法机构:砚山县稼依镇国土和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2人
执法责任: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市相关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