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字解读】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0-07 11:12:39     来源: 阅读次数:1822

《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2018年5月22日正式实施,这是砚山县未来一段时期指导畜牧业生产,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重大决策文件。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掌握和监督《规划》贯彻落实,现就该方案进行解读。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布局,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砚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6〕50号)以及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砚政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县农科局按照要求,及时组织科技人员,于2018年4月16—23日,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配合下,对全县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摸底调查。摸清规模养殖场(小区)分布、养殖种类、年存(出)栏量、圈舍结构、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建立了“一场一档”台账;在摸底调查基础上,于4月24日,撰写完成了《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初稿;4月25日,县农科局、县环境保护局又组织召开县级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参加的会议,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了《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随后,县农科局以“关于征求《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修改意见的函”,于4月26日至5月2日下发至各乡(镇)以及县属有关部门进行征求意见建议,又对方案再做进一步修改完善;5月4日,县农科局召开局班子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以“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审定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砚农联请【2018】8号文件)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人民政府经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于5月22日以《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18】68号)文件下发。

二、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适当补偿、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完成2018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目标任务,从而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县畜牧业转型上档升级,实现2018年年底全县禁养区内无养殖场(小区)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搬迁具体办法,明确补偿标准,解决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所需的补偿资金。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

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的建筑物,根据养殖场(小区)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作强制拆除。自愿拆除的按建筑补偿标准补偿。

(四)深入发动、平稳关停的原则

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小区)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小区)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四、工作目标

2018年12月30日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全县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长效机制,防止违法行为反弹,强化工作推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畜牧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明确关闭或搬迁对象。经过调查摸底,本次关闭或搬迁对象是依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砚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砚政发〔2018〕13号)文件通知精神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养猪场(小区)。

(二)全面关闭或搬迁。对在规定期限内自主自愿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依法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偿。对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关闭或搬迁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五、补偿政策

(一)补偿内容

在规定时间内,对完成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主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于出售的养殖场,补偿资金由新场主获得,对于租赁土地新建的养殖场(小区),补偿资金由养殖场(小区)主获得,对于租赁期间有新建、扩建和更新设施设备的养殖场,补偿资金的分配由场主和租赁方协商解决。补偿内容包括:圈舍、干粪场及草料棚、污水处理池、青贮窖以及办公及辅助用房等内容。

(二)补偿标准

1.圈舍补偿。

补偿内容类   别结 构补助标准 (元/m2)备注
厩 舍一类厩舍以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圈舍。400相关证照齐全,关闭后,先补助200元/平方米,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200元/平方米。
二类厩舍以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圈舍。200相关证照不齐全,关闭或搬迁后,补助200元/平方米。
三类厩舍以土基墙、木结构石棉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石棉瓦盖顶的圈舍。100相关证照不齐全,关闭或搬迁后,补助100元/平方米。

2.干粪场及草料棚补偿。

建设名称类   别结 构补助标准 (元/m2)备注
干粪场或草料棚一类干粪场及草料棚以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干粪场或草料棚。200相关证照齐全,关闭后,先补助100元/平方米,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100元/平方米;若关闭后,不再养殖,一次性补助200元。
二类干粪场及草料棚以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干粪场或草料棚。100相关证照不齐全,关闭或搬迁后,补助100元/平方米。
三类干粪场及草料棚以土基墙、木结构石棉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石棉瓦盖顶的圈舍。50相关证照不齐全,关闭或搬迁后,补助50元/平方米。

3.污水处理池补偿。

建设名称类 别结 构补助标准 (元/m3)备注
污水处理池一类污水处理池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支砌、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或是制作水泥预制板封顶的污水处理池100相关证照齐全,关闭后,先补助50元/平方米,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50元/平方米。
二类污水处理池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支砌、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或是制作水泥预制板封顶的污水处理池。50相关证照不齐全,关闭或搬迁后,补助50元/平方米。
三类污水处理池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支砌无封顶的污水处理池。25相关证照不齐全,关闭或搬迁后,补助25元/平方米。

4.青贮窖补偿。

建设名称类   别结 构补助标准 (元/m3)备注
青贮窖一类青贮窖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青贮窖。200相关证照齐全,关闭后,先补助100元/平方米,新建场搬迁后再补助100元/平方米。
二类青贮窖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木结构彩瓦盖顶或钢物架结构彩瓦盖顶的青贮窖。100相关证照不齐全,关闭或搬迁后,补助100元/平方米。
三类青贮窖以混凝土浇灌、砖墙、空心砖墙支砌,无封顶的青贮窖。50相关证照不齐全,关闭或搬迁后,补助50元/平方米。

5.办公及辅助用房

(1)对办公及辅助用房不需拆除的不予补偿。

(2)对办公及辅助用房拆除的,砖混结构补助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或钢物架结构补助200元/平方米。

6.养殖配套设备及养殖的畜禽品种和数量不再给予补助。

六、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4月25日前)

由县农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配合,对全县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摸清养殖场分布、养殖种类、年存(出)栏量、圈舍结构、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建立“一场一档”台账,列出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名单和资金补助概算,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4月20日—5月10日)

县政府组织召开由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和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业主参加的关闭或搬迁工作专题会议,安排布置全县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同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间表,建立关闭或搬迁监管台账,并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栏、明白纸等宣传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为关闭搬迁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5月—11月底前)

1.发布公告、通知(2018年5月底前)。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公告,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牵头,县环保保护局、县农科局配合,对全县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下达关停通知书,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或搬迁,做好存栏畜禽处理工作,尽量减少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损失。

2.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阶段(2018年5月底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公示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设施做进一步核实登记,核算补偿资金提交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在负责的辖区内与养殖场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书、基本补偿协议书等。

3.自行关闭或搬迁阶段(2018年10月底前)。签订关闭或搬迁协议后,养殖场自行停止养殖生产、拆除养殖生产设施设备,或搬迁至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养殖。

4.强制关闭或拆除阶段(2018年11月)。经反复动员,在2018年10月30日前规定的时限内仍不愿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行关闭或拆除,并取消补偿。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由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关闭或搬迁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兑补补偿资金。同时定期开展“回头看”工作,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