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各层级均着力构建信用中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97号)、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8〕5号),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砚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发〔2018〕7号),现结合砚山实际,出台《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5个部分,共28条。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告及管理,适合本办法。
2.相关定语概念。一是不良行为;二是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公告;三是当事人。
3.认定主体。一是砚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公管局)在日常综合监管、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以及相关部门移送当事人存在不良行为的,应进行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公告;二是县公管局负责监管项目的不良行为投诉受理、认定、记录、公告工作,对本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收集、公告。
(二)不良行为的投诉及处理
一是投诉期限;二是及时受理;三是投诉人须知
(三)不良行为记录标准
存在各项不良行为的,分类划分记录期限。
(四)不良行为的管理
一是公告媒介;二是限制参与交易活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允许处于不良行为记录期限内的当事人进场参与交易活动。
(五)附则
一是实施时间;二是相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特点
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表现。对我县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预防和惩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有序、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