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2021年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08 16:20:32     来源: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 阅读次数:2227

为贯彻落实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1年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文农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及时组织起草了《砚山县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请高度重视,认真修改,于2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过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卢家彦,电话:3063396,邮箱:392270748@qq.com。


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8日                             


砚山县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1年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文农发〔2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砚山县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散养户由各乡(镇)授权砚山县宏牧、盛牧2个畜禽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开展全年常态化免疫。规模养殖场实施计划免疫,有条件的可采取“先打后补”方式自免;全县春防工作于3月底完成(1-3月常态化动物免疫数算春防数据),秋防工作9月底完成(4-9月常态化动物免疫数算秋防数据);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覆盖率达100%;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审,经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牛、羊、养殖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县所有猪进行0型口蹄疫免疫,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报经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地区,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县属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全县种畜、奶畜禁止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 ivdc. gov. 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县财政局要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费用,以及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要继续深入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要按照砚山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强制免疫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办牧〔2021〕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确保到2025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乡(镇)要加强疫苗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空瓶回收、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四)规范免疫操作技术。各乡(镇)要组织做好对乡村兽医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合作社、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按照要求签订《动物免疫意向同意书》,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确保免疫质量。

(五)健全完善养殖档案。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强化免疫信息报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月报告免疫情况。在春季(3月份)、秋季(9月份)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七)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反馈给各乡镇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制落实。要针对免疫工作,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饲养场(养殖小区)、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县人民政府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有关单位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证条件,核查出栏、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七、经费支持

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结合畜禽饲养量、免疫数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及省级财政配套经费下达的相关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附件:1.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3.牛羊及养殖鹿口蹄疫免疫方案

4.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5.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6.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1

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猪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猪瘟脾淋活疫苗、猪瘟传代细胞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存栏生猪进行0型口蹄疫强制免疫,猪瘟、 高致病性猪蓝耳结合当地实际防控需要进行全面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规模养猪场免疫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猪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散养生猪免疫

春、秋两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补充免疫

对用于近期屠宰以外的生猪、新补栏和漏免生猪进行及时补充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1.散养生猪

采用生猪“321”免疫技术”进行免疫,即在生猪颈部一侧注射口蹄疫疫苗1.2头份(灭活疫苗和合成肽疫苗均可),同时用猪瘟稀释液对猪瘟脾淋活疫苗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混合稀释,确保混合后的稀释液中每毫升同时含1头份的猪瘟活疫苗和1头份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将稀释好的混合液在猪另一侧颈部注射1.2头份。

2.规模养殖场

按免疫程序自行分病种进行免疫。商品猪可结合本场免疫程序参考“321”免疫新技术进行免疫。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均采用ELISA 试验方法监测。

2.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群体合格。

七、“321”免疫技术注意事项

1.确保准确的疫苗配比稀释和注射剂量的准确,不可超量免疫;

2.口蹄疫灭活疫苗、稀释液使用前须恢复常温后使用;

3.免疫后35-40天进行三种疫苗免疫效果价;

4.种公猪免疫后需停止供精10天,再次供精前采集1次精液无害化处理后可正常供精。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 Re-12 株,H7N9 H7-Re-3 株)。

二、免疫范围

辖区内所有鸡、鸭、鹅,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

三、推荐免疫程序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禽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每批次进行2次免疫,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建议每批次进行3次免疫,每次间隔3-4 周。

鸭、鹅免疫接种剂量为: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毫升; 5周龄以上鸭,每只1毫升;5周龄以上鹅,每只1.5毫升。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珍禽等,参考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禽群,要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易感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免疫效果评估

1.检测方法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血凝及血凝抑制试验(HA-HI)监测 免疫效果。

2.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 4平方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牛羊及养殖鹿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口蹄疫0型一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0型一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牛、羊、养殖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畜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2.散养牛羊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牛羊免疫21天后,进行ELISA免疫抗体监测。

2.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抗体ELISA检测阳性为合格。

存栏牛羊免疫抗体合格率≥ 70%判为群体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一、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所有羊只。

三、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

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种羊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2.散养羊免疫

春、秋两季对处于免疫空白及免疫保护即将到期的种公羊、 种母羊(空怀)、育肥羊、羔羊(1月龄以上)进行集中免疫, 怀孕母羊可于怀孕前期1-3个月内免疫或生产后进行免疫。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地区,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疫苗稀释后须40分钟内用完,稀释一瓶用一瓶。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免疫21天后,进行ELISA免疫抗体监测。

2.免疫效果判定

存栏羊免疫抗体合格率≥ 70%判为群体合格。

附件5

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新城疫

1.规模场免疫

规模养殖场新城疫免疫按免疫程序免疫。

2.散养户免疫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及时对新补栏鸡进行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 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使用。

二、狂犬病

1.免疫程序: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

三、炭疽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附件6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 株 + Re-12 株+H7N9 H7Re-3 株);

2.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 株+ Re-12 株+H7N9 H7Re-3 株);

二、口蹄疫

1.口蹄疫0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0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4.口蹄疫0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布病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