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本级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1-18 11:25:44     来源:砚山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2157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文办通〔2019〕115号)、《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砚政办发〔2019〕143号)和《文山州本级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砚山县财政局起草了《砚山县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68号(砚山县财政局),邮编:663100。

2.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206443360@qq.com,联系电话:0876-3131184。

意见反馈的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附件:砚山县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砚山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砚山县本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或各预算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由预算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等环节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境内具有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估公司、审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中立、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形成的评审意见及工作结果报告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接受委托方和被评价单位的监督;

(三)独立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和规范,独立完成工作。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和委托

第六条  县财政局、各预算单位选聘和委托第三方机构, 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项目规模和涉及领域, 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二)信誉优先原则。优先考虑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的第三方机构。

(三)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绩效管理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七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会计、评估行业等专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审计、评估资格。

(三)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第三方机构专职从业人员须达到20人以上,其中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人数在10人以上,接受并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政策法规、业务理论知识专业培训。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结构健全,监督制度完善,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信誉状况良好,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委托方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托方可以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规定,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转包、分包给其他方实施。

第十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以购买服务方式向受托方支付委托费用。支付委托费用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第三方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向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委托费用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测算核定:

(一)定额计费法。按照委托项目(事项)的项目金额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项目(事项)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费用(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管理费、其他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四)特殊情况法。对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实际评价费用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商定。

第三章  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托方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与其签订《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合同》,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指导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计划,办理委托手续,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职责分工。

(二)对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协调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及时为第三方机构提供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委托工作正常开展。

(四)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对第三方机构制定的实施方案、完成的工作报告等进行评审,合理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六)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和考核,并按 《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合同》支付服务费用。

(七)第三方机构完成工作结果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

(二)按照委托方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报委托方审定。

(三)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授权,不得将评价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或透露。

(四)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工作成果和佐证材料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第三方机构及所聘请专家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第三方机构自行支付。

(六)不得接受相关部门或单位任何形式的财物,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的宴请,不得向被评价单位和个人提出与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切实做到廉洁评价。

(七)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协助委托方对相关部门就评价结果和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八)按协议收取委托费用。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建档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档案在工作结束后一并交委托方保存。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将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委托单位存在从属、投资等关系,影响绩效管理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第三方机构安排工作人员时,与被委托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被委托业务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第三方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第三方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从组织管理、方案设计、程序方法、工作成果、工作底稿、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工作纪律、 职业操守等方面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聘第三方机构和确定委托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终止或取消委托资格等措施,同时,将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财政局记入诚信档案:

(一)在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的。

(二)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违反《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的。

(四)开展工作未实事求是,有悖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执业准则。

(五)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编制失真数据信息或提供虚假成果的。

(七)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质量完成工作的。

(八)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规定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