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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0-09-01 08:49:31     来源: 阅读次数:366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做出决定外,作出基层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行政决策,是指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社会保障、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二)公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三)其他基层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组织基层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的各方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基层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 协商、听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众参与基层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基层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修改或反对性意见。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及未予采纳的原因,在基层行政决策公布前告知与会代表。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报告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县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法规规章草案不少于30日、其他基层行政决策草案不少于10日。基层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载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十条 通过向社会公开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宣传,推动形成社会共识。

第十一条 基层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意见采纳的情况和不予采纳的理由,由决策承办单位告知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

第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基层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