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1-07-28-00000045
  • 文 号砚政办发〔2021〕90号
  • 信息来源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1-07-28 08:2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砚山县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质〔2021〕2号)和《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文山州2021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有效整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和不规范使用药物等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确保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砚山县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  波  副县长

副组长:侯光福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长

成  员:傅得斌  县法院副院长

刘方友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何登文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袁  正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王  赞  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

高  宗  县工信商务局副局长

王  军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赵  钰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绍云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杨玉全  阿舍乡宣传委员

马庆龙  平远镇人大主席

黎永兴  稼依镇副镇长

李景华  维摩乡副乡长

龙  通  江那镇副镇长

姚宏平  盘龙乡武装部长

尹  攀  八嘎乡副乡长

王继明  干河乡副乡长

邓继松  者腊乡武装部长

徐里翔  蚌峨乡副乡长

阳洪文  阿猛镇武装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何登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日常事务。

2、行动时间

2021年1月—2021年12月。

三、重点品种

“四棵菜”:豇豆、芹菜、韭菜、香葱

“三个果”:香蕉、柑橘、李子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肉鸡(乌鸡)

肉牛肉羊

“五条鱼”:鲫鱼、草鱼、鲤鱼、大口黑鲈、乌鳢

全县集中治理上述16个品种突出问题。

四、整治内容

(一)蔬菜、水果农药残留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农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豇豆、芹菜、韭菜、香葱、香蕉、柑橘、李子等农产品中的禁限用农药残留问题,抽查对象主要为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查封扣押不合格蔬菜、水果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严厉查处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二是加强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高毒高残留及禁、限用农药用于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督促建立生产记录和用药档案,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加强监督病虫害防治过程中随意加大用药量等行为。三是开展农药安全使用教育培训。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行标准化生产。四是强化追溯管理。指导蔬菜、水果种植主体开具使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倒逼落实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畜禽产品及禽蛋兽药残留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兽药残留监督抽查。以蛋禽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大户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监督抽查,强化肉牛、肉羊和肉鸡(乌鸡)、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督促落实安全用药要求,对监督抽查中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兽药使用监督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合理使用兽药,加强监督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行为。三是开展兽药安全用药培训指导。开展用药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督促落实畜禽产品休药期制度,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全用药。(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水产品兽药残留专项整治。一是开展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重点对大口黑鲈、乌鳢、鲤鱼、鲫鱼、草鱼等水产品养殖场开展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以及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查封扣押不合格水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二是加强水产品兽药使用监督管理。在大口黑鲈、乌鳢、鲤鱼、鲫鱼、草鱼等主产区,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和销售产地标签制度,依法用药,不使用正规国标兽药外的非法投入品,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督促养殖企业(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三是开展水产品健康养殖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水产养殖者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投入品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全用药。(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整治。一是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发现问题隐患。结合主要农产品产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充分发挥例行监测雷达预警功能。二是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加强结果运用。围绕当前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结合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提高问题发现率。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样品,督促属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跟进开展执法。三是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围绕当前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办案程序不清楚、立案范围不清晰等问题,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培训,切实提高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综合能力素质。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行刑衔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对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同时,做好涉嫌犯罪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推进行刑衔接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县工信商务局要加强ICP备案管理,配合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从事农药兽药违法经营和宣传活动的网站(APP)进行定位、处置;协同开展农药兽药经营网络清理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搜索引擎、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对涉及农药兽药经营和宣传情况开展自查整改,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有力打击网上违法销售行为。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对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开展行政调查,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公安部门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县公安局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本地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管理制度。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县市场监管局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等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工信商务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县检察院、法院)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是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重要批示精神,贯彻州委州政府打造具有文山特色“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属地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日常监管。健全完善县、乡(镇)食用农产品主体目录,将辖区内“种植业产品100亩以上、畜牧业产品年存栏量50头(大牲畜)以上、家禽200只(羽)以上、渔业产品2吨以上”的生产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内。7月底前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豇豆、韭菜、芹菜、香葱、香蕉、柑橘、李子、肉鸡(乌鸡)、鸡蛋、肉牛、肉羊、鲫鱼、鲤鱼、草鱼、大口黑鲈、乌鳢以及本地主产品种生产主体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重点检查农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记录是否完整、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是否执行等。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针对16个重点品种,做到例行监测全覆盖,监督抽查每个品种抽检不得低于5批次。

(三)加强执法查处。对于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向上游追踪农业投入品来源,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限制使用农药、超剂量使用常规农药等行为。对于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开展行政调查,及时立案,严厉处罚。对于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力争年均办案不低于2起,结案率100%。对查办的农产品质量案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

(四)加强责任落实。推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者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要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主体自觉履行农产品生产者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按照农产品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禁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整治信息报送机制,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将与乡(镇)、部门绩效考核挂钩。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于7月31日前报送联络员(附件2);各乡(镇)联络员于9月15日前报送辖区内存在的16个重点品种监管目录(详见附件3);每季度首月1号报送乡(镇)和部门上个季度工作进展、监管执法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乡(镇)和本部门全年工作总结(包括该项工作推进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打算等),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要完备相关的台账资料并及时上报。若遇重大问题,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召开调度会、协调会,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联系人:谢永丽,联系电话:13577682255,电子邮箱:1134957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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